咨询热线:135-8153-1481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继承 > 文章详情

房产继承公证程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0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