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的七个问题
一、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上的体现
《保险法》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分别情况掌握几个限度。
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若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最大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因而,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2.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若投保的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或若投保定值保险时,则补偿金额应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便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page]
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其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