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债务资金。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一直处于高负债运行状态,许多企业的负债额都超过了它所能承受的正常水平。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间资产重组的力度越来越大,资产规模扩张的同时也导致了负债和财务风险的增大。在实践中,债务重组已成为实施资产和资本运作的基础,特别是在目前《公司法》和《破产法》企业重整部分缺失的情况下,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尤其是债务重组替代方法的探索与分析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具有深远而现实的意义。
一、债务重组替代方法从政府主导型到利用市场资源和手段并符合国际惯例的创新型的探索
长期以来,我国在企业拯救上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有效,但也带有明显的副作用。财政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债务问题终究还要靠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去解决。长春市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带领下,自1997年起,以创新债务重组管理为突破口,从抢救有效资产入手走出了一条自我拯救之路,被称为“长春模式”。
长春市组建一家新企业来收购老企业的有效资产,老企业用资产转让所得来偿还银行债务的重组办法较风行多年的分立破产的处理债务方式有着明显的进步,使有盈利能力的有效资产摆脱了老企业的债务枷锁。多年来国企破产,银行债权人所得到的分配率是0—10%,平均为5%,而在长春市的几个案例中银行的分配率为29%,远高于破产情况下的分配率。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债务重组》课题组认为他们开辟了利用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重组债务的新路,实现了资产流动的市场化和债权转移的市场化二者相结合。笔者认为,长春的做法较好地维护了企业的主要债权人—银行的利益,但众多的原材料供应商等商业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保护,因而并未引起财经和学术界太多的关注。参与“长春模式”论证的有关国际专家也表示了对其潜在公正性的关注。债务重组最优的方案应该是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兼顾,这样才能体现债务重组的公平性,才会为社会所接受。
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的法律体系,实践中发生的债务重组如“长春模式”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动的,企业债务重组的概率较完整的市场条件下要小得多。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主要限于同债权银行和其他主要债权人之间的重组,同为数众多的商业债权人之间的重组几乎是一片空白。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朝川矿参照国际上陷入困境企业自救和债务重组通行的“损失共担”原则,从扩大债务重组外延入手在国有企业中率先实施了对原有债务大面积的重组尝试,走出了一条国有被兼并企业创新债务管理成功之路,形成了“朝川模式”。2003年元月17日《中国企业报》率先发表了介绍他们创新管理的文章《把住企业财务管理的命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国家会计学院从2003年2月1日起在中国总会计师网站全文登载,名列《成功之路》栏目全国首位。不久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等30多家媒体纷纷列为“经典案例”进行转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page]
二、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朝川矿债务重组管理创新案例分析
(一)、“朝川模式”产生的背景
1998年7月,平煤集团实施了对河南省朝川矿务局的兼并。兼并采用承债整体接收的方式,新组建的朝川矿继承了原企业1.83亿元的债务,资产负债率高达142%。因兼并时未对资产进行评估,实际的资产负债率更高。毋庸讳言,政府在兼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兼并方式本身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高债务给兼并工作的成功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二)、“朝川模式”的基本做法
第一,对直接债务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全面重组。金融部门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挂账停息、分期归还本金,对于民间借贷和职工集资按照免除累计拖欠利息和付款期利息的原则比照办理;其他债权人主要是商业债权人债务实行30%至50%本金折让,重组后金额分期归还;原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推迟若干年归还,不计利息。在重组过程中,他们先把闲置设备和存货进行彻底清查,登记造册,优先用闲置资产抵偿债务,最大限度节约宝贵的货币资金。第二,对或有负债进行重整,以规避其潜在风险。对以前的担保业务,派专人到被担保单位核实借款情况,对借款的取得和使用情况索取详尽的影印资料,一户建一个档案。因几家借款单位均未按担保用途使用资金,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仅1999至2000年的两起借款担保纠纷就为企业挽回直接损失610万元。同时收缴了所属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等有关印章,代之以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部业务用章,从源头上为或有负债的形成打上一道防火墙。
在大力进行债务重组的同时,根据“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原则对大额债务进行了核实,有效保全企业资产。被兼并企业兼并前大多存在产品结构不合理和管理粗放的问题。产品结构不合理容易引起商务纠纷和销售秩序混乱,进而导致经营资金短缺,出现物资供应部门的高价赊欠物资和结算滞后形成的多头挂账问题,这些都为虚假债务的形成提供了温床。截至目前,企业已清理出公款挂私人账、原已用产品抵偿未销账项、原已用债权磨账未销账项和物资未入库凭发票挂账等多种原因形成的不需支付的债务1100余万元。
此外,财务部门还充分发挥了财会专业技术优势,在依法处理债务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传统的财务管理侧重于企业内部的管理,企业与债权人发生经济纠纷,一般只是委托律师和其他人员参与诉讼。现代财会人员不但熟悉本企业与债权人经济交往的历史,也熟悉国家的财经法津、法规,了解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资金运动的一般规律,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情况有独特的见解,这些都是律师等一般的代理人难以做到的。从1999到2000年,仅马伊安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亲自代理的两起担保纠纷案,就为企业挽回损失610万元。[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