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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俗“闹婚”,应当寿终正寝

来源:网络 作者: 吕义盛 时间:2016-05-05

文明社会之所以值得人类追求,在于它尊重每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的快乐不必建立在他人的痛楚之上。—题记。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虽然只需男女双方履行一定的登记程序,并无过多的仪式要求。但在民间,传统婚俗的烙印依旧明显。闹婚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婚姻习俗,关于其起源也有不同的观点。


据杨树达在《汉代婚丧礼俗考》一书中考证:“而为之宾客者,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近世闹新房之所为者,汉时即已有之。”闹婚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古代的“问以丑言”、咬苹果、咬喜糖、走独木桥等等。


现代社会闹婚形式更是五花八门,各种奇思妙想是层出不穷。从积极的一面来说,闹婚是人们表达喜悦之情的一种方式,可以活跃婚礼的气氛。对于古代矜持的男女双方而言,也是一种打破隔阂,增进彼此的了解进而拉近距离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闹婚中的一个“闹”字,就显示了这种行为的不符规范性。


汉末仲长统的《昌言》中就记载:“今嫁娶之会, 捶杖以督之戏谑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新族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之也。”从中可知,闹房从其出现伊始,就被视为一种陋俗恶习。在人们道德观念较强的古代,就有因闹婚而闹出人命的记载。这一习俗经过演变,到现代更是有流于恶俗之虞。


   虽然恶俗闹婚习俗一直备受争议,但各种“雷人”的闹婚报道还是屡见于报端。

  “扒衣服”、“摸性器官”、“化丑妆”、“摆不雅动作”这些行为的不道德性显而易见,不需要赘述。从专业的角度看,一些闹婚者用暴力的手段扒光女性的衣服、抚摸女性的性敏感部位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而且这种犯罪行为一般是聚众实施,依法应从重处罚。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客观上,扒衣服、摸性器官的行为完全在猥亵的字面含义之内,属于猥亵行为。闹婚者使用的手段,符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的排除女性的反抗的特征。主观上,被害女性一般是强烈反抗,但闹婚者不管不顾,明显是出于满足自身不正当淫欲的目的,其对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是明知的,故意犯罪的动机非常明显,主客观一致,该行为完全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他一些明显超越了法律底线的闹婚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侮辱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而且即便够不上刑事犯罪,一些带有人格侮辱性的行为,也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可见,闹婚行为并非不受法律规制,受害者也并非没有救济途径。


笔者觉得,恶俗的闹婚行为之所以屡有发生,并不在于缺乏法律规范。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恶俗闹婚行为的认识不到位。不少人一边在谴责这种恶俗的同时,一边也在传承这种恶俗。根源在于其内心并不排斥这种偶尔的恶俗,抱着“玩笑何必当真”、“不闹不欢的”心理依然做着这种恶俗的传承者。在一些恶性的闹婚事件出现之后,人们纷纷指责闹婚者。但闹婚者本身并非是一种独立的存在,他很有可能就是我们身边的你我他。不少人出了事才会知道后果的严重性,可一旦自己到了闹不闹的关口时,便习惯性地把教训抛到脑后。一层心理是认为闹着笑不会出事,第二层心理是即便出了事也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抱着不管不顾的态度,将人性的丑恶面通过这种表面合法的手段暴露无疑。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一些闹婚者明明在实施非法行为的同时,却还指责受害人大惊小怪,小题大做。相当一部分受害者,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抱着牺牲自己快乐大家的精神选择忍气吞声。公检法机关也是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对于受害人的报警求救重视不够,不情愿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便是迫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压力,启动了司法程序,也往往对行为人轻判,导致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起不到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


人类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外表。人类之所以能够创造出文明,在于人类有高度的智慧和羞耻之心。正是羞耻之心的存在,让我们明白一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也是不应该做的。外表合法动机纯正,并不能成为恶行的辩护理由,不管在什么场合出现,也不管其以什么形式出现,我们必须确信,恶俗就是恶俗,违法就是违法,善与恶永远不可能被混淆。人之所以尊贵,并不在于人性的完美无缺,而在于人类会用法律和道德规范约束自身。文明,要求我们尊重别人的意愿。对于喜悦,我们应该乐于分享,但也要建立在他人愿意接受之上。如果不顾他人感受,强行将自己的欲望加在别人的痛苦甚至是耻辱之上,那么这种分享就沦为了暴力的表现形式,是人类恶性的展现。而闹婚,原本不应该成为群体恶性宣泄的渠道,无辜者,更不应成为欲望宣泄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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