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于上午9时开庭。陶凯元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4月19日进行了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合议庭综合各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答辩意见以及本案证据和事实,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1、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 3、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迈克尔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 1、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关联? 2、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 3、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 4、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
4月26日恰逢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次公开庭审是最高人民法院“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要活动之一。本次庭审受到了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日报、人民网、新京报、彭博社、新加坡联合早报等20余家中外媒体记者全程旁听案件审理并进行现场报道,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浪网法院频道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驻华使节以及美国全国商会代表也旁听了庭审。
所述10件案件为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典型。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10件案件,有利于进一步展示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扩大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均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郭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