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对劳动仲裁时效的认识,对权利人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下面,笔者关于劳动仲裁时效谈以下三点理解,供大家参考。
一、对劳动仲裁时效起算日的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种情况是“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区分这种起算日的标准为:是否是劳动报酬争议。如果是劳动报酬争议,那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情况,均适用“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此情况,在实践的适用标准为“侵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二、对“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仲裁时效的理解
如前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两种仲裁时效的起算方法。那么,“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时效是否能适用劳动报酬时效的规定,即“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字面上看好象是劳动报酬争议,但是法律对此规定的本意是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惩罚,而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争议。因此,此种情况不能适用劳动报酬争议时效的规定,只能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侵害发生之日”起一年。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施前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的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自2008年5月1日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200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即仲裁时效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