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条有关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居民需要再缴纳30万元才能“续期”的消息不胫而走,再次引发人们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讨论。昨日,温州市国土局对此回应称,温州市区确实有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近期媒体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
关于《物权法》,并不存在一些人所称的“立法解释”
——张新宝教授评“温州土地金续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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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以及常委会委员的相关发言,并不公开,也没有任何解释上的约束力。《立法法》没有对此做出任何规定。不能以代表、委员在立法讨论中的发言当做所谓的“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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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上,具有解释上约束力的是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在法律草案提交大会或常委会表决前所做的关于该法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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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权法》而言,是王兆国副委员长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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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副委员长的说明中只字未提土地使用权续期以及是否缴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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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坊间疯传的有关《物权法》立法解释是不存在的。如果说立法过程中,有人主张过“自动续期即免费”,这一事实也许是真的。但是,这样的主张既没有写进法律草案,也没有写进王兆国副委员长的说明。教义学上的理解是:对于本题,立法时已经注意到,但是没有做出规定。有关自动续期是否还要缴费以及自动续期为免费的观点,也没有被法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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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解决的是20年到期的处理,显然与70年到期应该不一样。不幸的是,总有人将不同的问题、复杂的问题搅和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