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虚构600万元债权妄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法被法院识破,唐某不但被判决承担17万余元的诉讼费、鉴定费,还因串通变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被法院处以法定最高额10万元的罚款,与其一起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孙某也被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近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二人启动强制执行措施后,唐某、孙某最终向法院缴纳罚款,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6月的一天,李某收到法院寄送的材料,原来他和他的妻子孙某被唐某告上法庭。唐某的起诉状中要求二人返还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到期利息、逾期利息、诉讼律师费等,合计800多万元。
收到开庭通知的李某深感意外。李某是在2013年发生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被唐某撞伤后才认识唐某,此前素不相识,更没有跟唐某借钱这一说。而对方拿出来打官司的这份借款合同也有不少问题,比如手写条文存在三种不同的笔迹,借款合同有4页,却没有加盖骑缝章,且其中的内容也有较多错误,一会是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会是乙方向甲方借款等等,唐某说600万元是转到自己妻子孙某的账上,但孙某从未告诉过自己有600万元借款的事情,且自己与孙某虽2007年登记结婚,但自2009年起就一直在进行离婚诉讼……
一审开庭时,唐某称不清楚李某、孙某二人正在离婚的事实。李某的妻子孙某未到庭,但庭前她曾到法院,向法官表示承认原告唐某所说事实并同意唐某的诉讼请求。法庭上,李某否认了妻子所承认的借款事实,同时提出,2014年其与孙某离婚诉讼时,孙某聘请的律师与本案中原告唐某聘请的律师为同一人,唐某在庭审中说他不清楚自己和孙某在进行离婚诉讼是不可能的。李某隐约感觉自己落入了妻子与他人合谋设下的圈套中,两人很有可能相互串通,利用自己在其他材料上的签字拼凑了600万元的借款合同,于是李某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怀疑。
因借款合同存在诸多疑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唐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期间,唐某当庭提交了一张李某手写签名的收款收条,里面打印内容载明“我李某于2014年2月28日已收到唐某借款协议中的现金600万元……2014年2月28日。”
对此,李某当庭提交了其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关于受损手表理赔事宜的说明复印件。其中签名处为“李某2014.2.24”手写体。李某表示,所谓收条可能是唐某利用说明文本裁剪拼接形成。
因收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上海一中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收条进行鉴定。收条与说明落款处的李某签名均是同源的,收条是利用说明落款处的李某签名,经裁切纸张、添加内容变造形成。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令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共计17万余元。同时表示,唐某利用变造的书证提起诉讼虚构债权,具有明显恶意,而孙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及一审中所作的陈述,均是唐某提起诉讼所必须的条件,二人显然存在恶意串通。因此,上海一中院在作出终审判决的同时,还出具罚款决定书,对唐某、孙某依法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罚款。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立即对唐、孙两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账户现金3000余元,并发出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至此,唐某和孙某感受到了法律的震慑,各自领受了处罚,分别向法院缴纳了相应罚款。(朱瑞 余凤)
■新闻观察■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手段,虚构债权债务等关系,隐瞒事实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合法的债权债务等关系,从而实现非法动机和目的。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虚假诉讼的高发案件类型。本案审判人员基于办案经验和职业敏感度,结合了借贷事由、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利用鉴定等有效手段寻求突破,为认定变造证据的违法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综合判断属于虚假诉讼。
刑法修正案(九)、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对妨害司法秩序违法行为的规制力度。本案的处理既是一个警示,同时也彰显了法院规制虚假诉讼、净化诉讼环境的决心。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