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居住于湖南省A县城郊村,在该村拥有集体土地若干。因省道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对A县城郊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陈先生所在的房屋坐落与拆迁范围内。A县国土资源局将该项目用地纳入A县城镇建设用地报省政府,2013年3月16日,省政府作出《关于A县2013年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A县城郊村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省政府的批复,A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8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3年5月12日,A县国土资源局又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公告,并在主要的路口及村部进行了张贴。由于对补偿并不满意,陈先生多次联系到相关负责人,希望可以就补偿一事进行协商,但相关部门始终态度强硬,根本不给当事人回旋的余地,并以陈先生阻碍国家征收土地为名责令陈先生交出土地。陈先生不服,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多方打听后,陈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韩律师,在与其多次电话沟通后,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维权。通过对陈先生相关材料的分析和研究,最终决定委托韩建业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韩律师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先生的诉求,得知其对此次补偿款不满,而若想提高此次的补偿款,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作为提高补偿款的筹码。
韩律师率先启动维权行动,以陈先生的名义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此次征收土地的相关批文及其他材料。在对材料进行分析对比后,韩律师发现补偿款确实存在不公平的现象,除此之外,韩律师还有些意外收获,,还发现了A县国土资源局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阶段中,其未履行告知听证权的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严重违法。律师顿时信心十足。
针对此种情况,韩律师制定了多套维权方案,如果直接针对补偿款提起诉讼,可能最后的结果差强人意,因此,韩律师另辟蹊径,决定从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出发,对A县政府进行推翻。在庭审过程中,A县国土资源局仍一口咬定是陈先生阻碍征收土地,其征收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韩律师当然也不甘示弱,迎难而上,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列明,并拿出相关证据对此进行证明,由于A县国土资源局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要求A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给予当事人足额补偿。维权活动取得成功,当事人陈先生对律师在此次活动中的表现表达了敬佩之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