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吕先生是湖南省A市A县B镇人,常年居住于该地。2013年11月20日,因建设绕城公路的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征收城郊的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据此,A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包括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等。在此基础上,B镇人民政府作为负责房屋征收的单位,于2014年2月24日以A县绕城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在房屋征收所涉及的乡镇、村以公告形式公布了《关于A县绕城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4月3日,经村民商议,联名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村民对拆迁安置补偿的意见。之后,在村民意见的基础上,B镇人民政府对该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完善后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报A县政府。补偿安置方案通过批准后,B镇人民政府将该方案进行了公示并将该方案送达了吕先生。由于对此补偿安置方案依旧不满意,吕先生并未签署此补偿安置协议。为此,B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对吕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吕先生不满,以一纸诉状上告法院,但一审判决却维持了B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吕先生走投无路,便开始寻求律师的帮助,在经过网络搜索后,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贾主任,在同贾主任多次电话沟通后,决定委托凯诺律所韩建业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由于吕先生之前已启动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并吃了亏,使得案件的情况看起来并不太乐观,但是,作为长期从事拆迁业务的韩律师,并不会为眼前的情况所打倒。
由于韩律师在二审才介入此案,所以,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待此案极为谨慎,希望可以扭转此种对吕先生不利的局面。律师首先以吕先生的名义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相关材料。在对相关材料进行通宵达旦的分析后,律师抓住了一审判决中的漏洞,有信心为吕先生扳回一城。
律师以吕先生的名义提出上诉,要求二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应由县级人民作出,而在此次征收过程中,由于B镇政府对涉案的房屋的情况比较熟悉,其参与有利于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其可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但B镇政府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属于超越职权,应当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撤销。最后,二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及B镇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律师虽然二审才介入此次案件,却在关键一刻替吕先生扭转了乾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